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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加大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力度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积极做好工作配合。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接办。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要求,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对不属本机关管辖的案件,要在接受后的24小时内转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自受案之日起3日内,公安机关要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于不需要立案的,要说明理由,及时退原移送机关。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规定》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应当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各有关检验、鉴定机构,对公安机关提出鉴定要求的,要及时、准确地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鉴定,以保障打假工作的正常进行。
  行政执法机关在组织大规模打假行动前及在查处更大制假售假行政违法案件时,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介入,特别要防止涉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逃跑。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配合,并做好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侦控和立案查处工作。对移送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有关追捕工作,以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工作顺利进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和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可同时进行。
  四、建立联系制度,共同调查研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大对制假售假重点地区的整治力度。 各级卫生、工商、质检、药品监管、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要建立相互沟通、配合的联系制度,可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或者更紧密的联系方式共同工作,及时通报信息、提供线索。要继续深入开展对本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摸底、调研工作,总结特点,掌握动向,研究规律,特别是对发现的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假药劣药(医疗器械)、有毒有害食品、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犯罪案件,要坚持露头就打,决不能使其形成气候和区域性制假售假活动。对制假售假活动猖撅地区,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联合整治措施,力争在年内使重点地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局面得到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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