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加
大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力度的通知
(公通字[20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
2001年7月9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具体明确地规范了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查获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程序。它对解决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提高行政执法机关效能,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为严格执行
《规定》,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进一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对深入开展打假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配合总体是好的,但在一些环节上也存在配合不到位,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或者因移送不及时造成案件丧失侦办条件等问题。解决案件移送问题是增强打假合力的关键所在,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要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对于促进信息交流、强化证据收集、预防暴力抗拒执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打击效能的重要意义。要真正统一思想,严格执行
《规定》,尽快扭转打假工作中存在的“查封窝点多、处理人员少,行政处罚多、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少,立案多、结案少”的局面,切实形成合力,保障打假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认真学习并深入领会
《规定》精神,正确处理好行政处罚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关系。 各级公安机关和卫生、工商、质检、药品监管、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要以
《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全面学习《
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这两类犯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和
《规定》内容,熟悉、掌握各部门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的职责和具体程序规定,严格操作程序,保障案件的及时移送。移送工作中,各级卫生、工商、质检、药品监管、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要处理好行政处罚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关系,一是对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要按
《规定》要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禁以罚代刑,对移送后公安机关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案件,要依法处理;二是要避免因行政处罚而贻误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进展,失去办案的有利时机。对工作中发生的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和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不依法办理等问题,要严格按照
《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