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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第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充分发挥工商所作用,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有效监管,改革监管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现就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商所实施属地监管的职责
  (一)对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2.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
  3.是否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4.是否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
  5.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6.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7.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
  8.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监管工作。
  (二)对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1.定期检查。应在新设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对该企业进行检查。
  2.日常检查。可对辖区企业进行例行检查,也可根据举报线索,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3.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和上级统一部署,对企业进行有重点的检查。
  (三)对企业监督管理的管辖范围。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对住所(经营场所)在本管辖区域内的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均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非法人经营单位。
  (四)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权限。
  1.检查权。对辖区内企业依法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2.调查权。对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询问、取证、查阅有关资料。
  3.建议权。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在报告所在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时,直接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反映问题,并提出处理或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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