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法字[1999]第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做好核发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素质的提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
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做好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工作,根据《
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工商法字[1999]第305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经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岗位上执行职务;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内容为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具体内容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司组织编写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考试为全国统一命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组织实施。
三、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字样。内文四页,第一页自上而下印有“持本证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年**月**日,在前两项之上印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红色印鉴;第二页上方正中贴持证人一寸彩色免冠近照,加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钢印,下方依次填写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机关、职务;第三页为备注;第四页印有“使用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