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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书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
 《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书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9]第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为便于有关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适应商标注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增设《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书式,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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