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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供用水合同》、《城市供用气合同》、《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           用气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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