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发布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科工爆字[1999]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行政归口管理部门、国防科工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使用部门及大型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总参兵种部:
民用爆破器材是特殊商品,国家实行严格的专控管理。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强化合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爆破器材买卖活动的特点和管理工作实际,在对原“民用爆破器材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3-0107)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7),现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