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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发布日期:2002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浙工商市〔1999〕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收购、加工、经营棉花;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进行棉花加工的行为,均属严重违反国家棉花市场管理政策,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发〔1987〕85号)第三条十一款规定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国发〔1994〕52号文件精神及《条例》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没收用于非法收购,加工经营的棉花以及小轧花机、土打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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