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发布日期:2002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浙工商市〔1999〕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收购、加工、经营棉花;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进行棉花加工的行为,均属严重违反国家棉花市场管理政策,是《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国发〔1987〕85号)第
三条十一款规定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国发〔1994〕52号文件精神及
《条例》第
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没收用于非法收购,加工经营的棉花以及小轧花机、土打包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