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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
 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56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的请示》(川工商〔1998〕2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1987年9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它对于打击经济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刑法》修订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明确答复我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国务院明令废止以前,仍然有效。有关单位若仍有疑问,可转告其按规定程序向国务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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