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吉林市昌邑区房产
经营管理处合同违法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9]第9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吉林市昌邑区房产经营管理处合同违法行为适用法规的请示》(吉工商合字〔1998〕第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
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是指第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外的合同欺诈行为。引用该项规定的,应符合《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
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