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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全面考核项目的投资方向、内容、资产形成情况,能否满足研制生产要求;
  (三)审查生产线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四)核查建筑安装工程及新增和改造设备仪器的数量及质量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
  (五)对项目建设效果作出全面评价。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国防科工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或概算调整以及相关文件;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料;
  (四)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以及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五)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和安装技术标准、规范;
  (六)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卫生和质量评定等单项验收文件;
  (七)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第六条 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生产性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文件批准的内容建成并办理了交工验收手续;
   (二)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并已验收,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研制、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
   (三) 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满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的要求,并已按规定获得单项验收文件;
   (四)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
   (五)生产准备能够适应项目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项目有关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归档完整齐全;
   (七)竣工决算及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已完成。
  第七条 对于存在少量非主要子项的土建工程尚未收尾或者设备安装未完,近期又无法全部建成,但不影响全部工程投产使用的项目,也应办理竣工验收。在验收时,对所缺设备、材料和未完工程,应按设计留足资金,限期完成。
  第八条 项目应在最后一次投资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验收申请,并列入下一年验收计划。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验收申请或列入计划后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以下两个工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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