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工法[2001]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1年10月31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制订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年度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组织或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作并办理有关批复文件。
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准备工作,在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同意验收使用的批复手续,在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并经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全面检查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