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印发《关于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并入
 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企改[1999]14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内发[1999]1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关于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并入
        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做好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并入企业)有关问题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实行政企分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间优势互补;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公司法》规范操作。
  二、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并入企业),由原主管部门提出并入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并入方案应包括: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