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擅自
出租柜台进行处罚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7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擅自出租柜台进行处罚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7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对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私营企业擅自出租柜台的违法行为,应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其施行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