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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擅自出租柜台进行处罚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擅自
 出租柜台进行处罚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7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擅自出租柜台进行处罚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7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私营企业擅自出租柜台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其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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