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承办银行应比照储蓄业务(银行业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投资人交易的各项数据。
第五十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和承办银行应有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和对专用通讯设备和软件的维护工作。
第六十条 如因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善,使柜台交易各类数据在保存、传输等过程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一方承担法律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及电信部门通信线路意外中断造成传输失败的除外。
第四章 查询与账务复核
第六十一条 承办银行应向投资人提供便捷的账务查询服务。
第六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复核查询系统向投资人提供其账户内各券种余额的复核查询。查询时间为营业日的0时至17时,查询内容为过去12个月内中央结算公司已收到并核查的任何一日(不含本营业日)承办银行为投资人记载的托管余额数据,查询电话为:(010)6005000。
第六十三条 承办银行为投资人所记载的二级托管账户债券托管余额与中央结算公司复核查询系统反映的该投资人托管余额应一致。如果投资人从承办银行得到的查询结果与投资人自己掌握的情况不一致,或投资人分别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和承办银行查询所得结果不一致时,可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到承办银行作进一步核查,承办银行应给予恰当说明和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指账务复核是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心系统对承办银行提供的柜台交易数据的有关账务进行的勾稽核对。
第六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按如下原则进行账务复核:
(一)投资人二级托管账户分券种明细余额之和与代理总户相应券种总余额相符;
(二)承办银行当日分券种卖出净额应小于或等于其自营账户相应券种可用余额,承办银行当日分券种买入净额应小于或等于其代理总账户相应券种可用余额;
(三)所有一级托管账户分券种托管余额之和与相应券种已发行待偿总额相等。
第六十六条 账务复核中,如发现数据有误,中央结算公司将与承办银行进行核对。如果对次日交易造成影响的,将按照《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