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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投资人申请办理这种转托管业务时,应事先在中央结算公司申请用于该类转托管业务的专用账号。
  第四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转托管手续在提出申请后的次一营业日日终前办理完毕。

第六节 司法冻结、质押和非交易过户

  第四十九条 投资人所持债券被司法部门进行司法冻结或出质给第三方时,承办银行应依法对其持有的债券进行冻结操作和向司法机关出具执行回执、向质押人出具质押冻结确认书。
  第五十条 非交易过户是指非交易引起的债券所有权转移,包括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等。非交易过户的收券方应在付券方开户的承办银行的办理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承办银行应根据法律规定的依据办理非交易过户。
  第五十一条 当所冻结债券不能正常解冻而需要办理清偿时,经当事人同意,承办银行也可直接按当日的报价买入投资人的冻结债券,价款按司法文书的规定或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理。或按非交易过户方式处理。

第三章 数据的技术处理

  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规则第六条所列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办银行应按时将有关数据信息分别传至中央结算公司的相关系统中;中央结算公司收到承办银行的数据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和必要的反馈。
  第五十三条 承办银行向中心系统传送数据和中央结算公司向承办银行反馈数据时,如遇异常情况,双方应按本规则第六条所列文件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承办银行应对通过交易系统传输的关键数据进行加密,密钥由中央结算公司以软盘形式提供,各承办银行应有专人管理密钥软盘。
  第五十五条 承办银行用于柜台交易业务的通讯线路应使用专用网络及ISDN应急备份线路,网络通讯参数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十六条 数据传输出现故障时,承办银行应积极查找原因,尽快恢复通讯。
  第五十七条 因承办银行延迟传送或传输数据信息有误,对业务办理或中心系统账务复核造成影响的,中央结算公司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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