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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第四十五条 投资人申请转托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转托管所涉及的两个托管账户持有人必须为同一个投资人,即两个托管账户的身份识别码应一致;
  (二)申请转出的债券面额不超过投资人转出账户中该债券的可用余额;
  (三)申请当日,申请转托管的债券不在转托管停办期,不处于质押或司法冻结状态。
  第四十六条 转托管业务流程如下:
  (一)投资人应事先在转入方承办银行办理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开立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要求的新托管账户。
  (二)投资人向其原开户的转出方承办银行营业网点提出书面形式的转托管申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转出方承办银行受理后,应确认投资人身份,并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核该项申请是否符合转托管条件。如不符,应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按投资人申请转出的债券和面额予以冻结,并向中心系统传送转出申请数据。
  (四)中心系统收到转出申请数据后,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有效性检查。对不符合转托管条件的,生成转托管失败通知,反馈给转出方承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待簿记系统完成一级结算过户后,生成“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分别反馈给转出方和转入方承办银行,转出方和转入方承办银行均应在各自系统终端输出“转托管记账通知单”。转入方记账完毕后,应向中心系统反馈转入记账数据。
  对于外部转托管,中心系统生成转托管指令送至簿记系统办理一级结算过户:减少转出方代理总账户债券余额,增加转入方代理总账户债券余额。
  (五)转出方承办银行收到“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后,先解冻转托管申请人托管账户上该笔债券,然后予以核减;收到转托管失败通知后,解冻原冻结的债券,并通知投资人。转入方承办银行收到“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后,据此为投资人记账。
  (六)承办银行对内部转托管的转出申请数据与转入记账数据可不通过中心系统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机构投资人如在簿记系统开立了一级托管账户,需将其在承办银行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上的债券转至该一级托管账户上时,则按外部转托管业务方式办理,投资人应到原承办银行办理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提出转出申请;将一级托管账户上的债券转至二级托管账户托管时,一级托管账户属于丙类账户的,通过结算代理人提出转出申请;属于乙类账户的,直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转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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