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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一级结算过户的转托管,由中心系统根据经审核的转出方承办银行的转托管申请,生成转托管单向指令送至簿记系统,中央结算公司在簿记系统确认后办理一级结算过户。确认转托管指令的时间是次一营业日上午10时至10时30分。
  第三十八条 一级结算过户完成后,簿记系统和中心系统分别生成结算结果向承办银行反馈。如遇异常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应通过应急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办银行可于次一营业日上午10时前通过簿记系统客户端核对一级托管账户余额。
  第四十条 承办银行自营账户中出现债券超量卖出时,中央结算公司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的同时对其实有债券进行一级结算过户,并按超卖部分债券面值的两倍冻结承办银行自营账户中的其他品种债券。冻结其他品种债券时,簿记系统按债券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待偿期由短到长的顺序执行。承办银行应在指定结算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前及时补仓。补仓全部完成后,簿记系统办理一级结算过户,并一次性解冻被冻结的其他债券。
  如指定结算日营业时间结束,承办银行自营账户债券余额仍不足交割,则柜台交易结算失败,中央结算公司经请示中国人民银行后将对被冻结债券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承办银行出现代理总账户余额不足交割时,柜台交易结算当即失败。中央结算公司将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节 转托管

  第四十二条 转托管是指同一投资人开立的两个托管账户之间的托管债券的转移,即将其持有的债券从一个托管账户转移到另一个托管账户中进行托管。
  第四十三条 转托管分内部转托管和外部转托管两种类型。内部转托管是指在同一承办银行的两个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外部转托管是指在两个不同承办银行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及一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
  第四十四条 在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兑付日前的一段时间内将停止办理转托管业务,这一期间称为转托管停办期。每一券种停办转托管的具体日期由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数据要素和内容》的要求统一设定,并通知承办银行及时调整交易系统的转托管停办期参数;承办银行应在其开办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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