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承办银行应按照报价以自营方式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二级结算。
第三十条 通过交易系统办理的债券柜台交易二级结算采用实时逐笔结算方式。投资人买入债券时,承办银行在向投资人收取足额价款的同时,在投资人托管账户中增加其新买入的债券数额;投资人卖出债券时,承办银行在投资人托管账户中减少其卖出债券数额的同时,用转账方式向投资人支付足额价款。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进行债券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的书面指令;交易完成后,承办银行应为投资人出具有效的书面交割记录。
第四节 一级结算过户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承办银行每日发售或交易总净额数据及其相关结算指令为承办银行办理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之间的一级结算过户。对跨承办银行的转托管和一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应逐笔办理一级结算过户。
第三十三条 营业日交易结束后,承办银行应将汇总的全辖柜台交易有关数据于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传至中心系统;如遇异常情况,应通过应急方式处理,并确保将涉及一级结算过户的数据传至中央结算公司。
第三十四条 债券柜台发售期间,中心系统根据承办银行传送的当日发售总额数据自动生成“柜台分销认购一览表”,承办银行自营部门应于次一营业日上午9时30分之前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分销过户指令,中央结算公司对上述一览表和指令核对无误后办理一级结算过户。
第三十五条 债券交易期间,中心系统根据承办银行传送的分券种的当日交易总净额数据及其更正数据,分别生成用于一级结算过户的待确认柜台交易专项结算指令,并发至簿记系统。
第三十六条 债券交易期间,承办银行自营部门应于次一营业日上午9时30分之前,通过簿记系统客户端对柜台交易专项结算指令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的顺序进行确认。
如遇异常情况而无法确认指令时,可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应急确认。因承办银行不确认指令从而不能办理一级结算过户及其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承办银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