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投资人自愿委托承办银行进行债券托管的意思表示;托管服务的内容;对投资人的风险提示;服务费用;违约责任;投资人指定的用于债券买卖价款结算的资金账户等。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为投资人开立债券二级托管账户后,应向投资人发放债券账户凭据,并提供复核查询系统的初始查询密码,提示投资人于查询时间内进入复核查询系统及时修改初始查询密码,告知投资人遗忘查询密码时应及时向承办银行办理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提出恢复申请。
初始查询密码为投资人身份识别码(不含类别码)的后六位有效阿拉伯数字,如果有效数字不足6位,在该数码前补0,补齐至6位即为初始查询密码。
投资人查询密码遗忘的,由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承办银行传送的有关数据,按投资人最新身份识别码恢复为初始查询密码。
第十六条 承办银行为投资人开立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的同时,应要求投资人开立或指定同一户名的对应资金账户。
第二节 债权管理
第十七条 债券在柜台正式发售前,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发行人确认的有效发行证明文件,进行债券券种注册并在承办银行的自营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债券数额。
第十八条 债券柜台发售期间,承办银行应在其承销债券数额之内销售,并即时在投资人二级托管账户中记载;中央结算公司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方式,逐日对发售债券数额在承办银行的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之间办理过户。
第十九条 债券付息或债券到期兑付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债权确认,债权确认之日称为债权登记日。附息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一般为付息日之前的第二个营业日。债券兑付时,债券到期日之前的第10个自然日为债权登记日,从即日日终起对该券种停止过户。
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享有该债券本金及本期利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附息债券每次付息或债券到期还本付息时,中央结算公司按该债券债权登记日当日一级结算过户完成后各承办银行代理总账户托管余额分别计算应付利息或应付本息金额;承办银行按该债券的债权登记日日终各投资人账户中托管余额计算其应得的利息或本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