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
搞好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和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审改发[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关于搞好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和处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搞好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和处理工作的意见
2001年10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国务院各部门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自今年初开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步骤地对各部门上报的审批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了对国家经贸委审批项目的审核试点工作,探索并形成了开展审核和处理工作的基本做法。下一步,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借鉴对国家经贸委审批项目进行审核试点的经验,全面推开对审批项目的审核和处理工作。
一、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严格、规范的审核和论证,完成对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做好审批项目的审核和处理工作,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为此,需要把握好以下工作重点:
(一)全面贯彻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能原则、责任原则、监督原则,各有其特定的内涵并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既是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指导原则,又是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审核和处理的依据,必须全面、严格地贯彻执行,特别是要正确处理合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关系,注意二者的统一。对既不符合合法原则,也不符合合理原则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合理原则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并按法定程序调整设定依据;对符合合理原则,但不符合合法原则的审批事项,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对符合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同时,还要注意按照效能原则、责任原则和监督原则的要求,对审批项目作必要的调整,对审批行为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