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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2002年全国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三、公共场所卫生现状分析
  从抽检结果看,随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加强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绝大多数公共场所都建立了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了相应的卫生消毒设施。中小旅店、游泳场所、洗浴场所等公共场所整体卫生状况是较好的,其卫生管理措施和卫生消毒设施基本上能保障广大群众在公共场所内的身体健康。近年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加大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不断改善。与2001年比较,客用化妆品合格率从81.8%提高到83.2%。与2000年相比,洗浴场所用品、用具大肠菌群检测合格率基本持平(2000年91.5%,2002年91.8%),致病菌群检测合格率由97.5%提高到98.7%;游泳场所大肠菌群检测合格率从91.1%提高到93.8%。
  但从本次全国的监督抽检结果来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消毒措施不完善。监督抽查中发现有些公共场所不按要求配备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已配备的消毒设施不能按要求正确使用,甚至闲置不用,使消毒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客用化妆品的卫生管理有待加强。检查中发现部分中小旅店管理人员化妆品卫生法律意识淡薄,购进产品时不重视产品索证和产品质量;有些旅店客用化妆品包装上只有宾馆名称,无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化妆品生产厂家名称,不能提供产品检测报告,违反化妆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三)游泳场所池水消毒不规范。为了降低成本,个别游泳场所的游泳池水循环消毒系统未正常使用,造成水质下降;部分游泳场所消毒剂的使用不规范,造成池水游离性余氯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四)预防性卫生监督未能有效实施。抽检中发现不少公共场所在新、改、扩建项目时,事前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因而在其设计、施工、建成营业后导致许多场所缺乏基本卫生设施或卫生设施配置不合理,无法满足卫生要求,如无消毒设施、机械通风设备、专用吸烟场所、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等,影响了公共场所的整体卫生质量。
  (五)社会舆论宣传和监督不够。由于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有关标准缺乏相应的了解,在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消费活动时,广大群众还不能自觉地运用国家有关公共场所法规、标准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益,加之投诉渠道不畅,使社会监督这一重要监督机制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六)监督管理力度有待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硬件设施不足,卫生监督检测手段落后,主要表现在公共场所检测仪器、取证工具不齐全或较落后,部分卫生监督检测机构至今仍然使用多年以前购置的老式监测仪器,监测能力仍停留在十多年前的水平,基层卫生监督检测机构未能按国家标准新增加的卫生指标开展检测工作,使部分省市上报检查结果中有漏项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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