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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
 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5月24日 国税发[20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
            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局系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负责“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国税局系统支付的“代征代扣手续费”由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六条 各级国税局财务部门以计征部门提供的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预计数为依据,按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的要求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国税局)“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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