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可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七)财政部拨付的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开设一个“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基金预算资金的支取。
  (八)财政部拨付的预算外资金,可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预算外资金的支取。
  (九)住房基金、售房收入、公共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相关账户的开设,暂按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外汇资金账户的开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等账户的开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除世界银行贷款等有特殊要求的资金外,其他各类资金应据其性质在上述相应账户中予以反映,不再单独开设账户。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与支出存款账户合并。
  二、对各单位账户管理的要求
  (一)各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在国有及国家控股银行统一开设,纳入单位财务大账统一核算。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其账户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为其开设。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财政拨款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不得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央各部门所属二、三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开户,在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修订以前,一律按隶属关系及本通知有关开户的规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国库改革试点部门的银行账户管理,在执行本通知基本要求的同时,应执行财政部相关的具体规定。
  已经接受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四部门检查组检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四部门下发的处理决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其他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现有银行账户逐个进行对照检查,对银行账户自查处理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能够合并的要坚决合并。2002年2月10日以前,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部门本级)要将需要保留的账户(不含政企合一单位的贷款账户)及有关账户用途的详细说明,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将于2002年上半年,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凡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对照检查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