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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
 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发[2001]9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今年以来,中央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要求,组织开展了清理整顿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工作。8月至9月底,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四部门组成检查组,对40个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部门对清理整顿银行账户比较重视,有的单位自查清理工作搞得较为扎实和深入,但也有些单位在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方面差距比较大,开户手续不全、多头或重复开户、不同性质的账户混用,以及开设的账户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了确保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成效,各单位要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现有银行账户的设立及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复查。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可以设立的银行账户
  (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每个财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网点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一般预算资金等资金的支取、分配和转拨所属单位经费、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二)财政拨付的基建资金,各单位可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核算财政拨付的各种基建性质的资金。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各单位的自筹基建资金,可开设一个“自筹基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核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以外筹集的基建资金。
  (四)各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可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五)各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开设一个“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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