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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6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病虫害防治
 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7月17日 财农[20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安排的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现印发各地执行。
  附件: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

附件:      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 (以下简称“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林业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竹林的病害、虫害和鼠害的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林业病虫害防治资金投入,应遵循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
  本规定所指补助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林业病虫害监测和治理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费的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补助费主要用于国家林业病虫害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国家级林业病虫害监测预报网络以及林业病虫害救治的补助。
  第六条 对跨区域、危险性和危害性大,需长期治理的林业病虫害,列入国家林业病虫害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国家林业病虫害重点工程治理项目补助条件是:连片发生面积在50万亩以上,其中成灾面积在30万亩以上,或持续受灾3年以上,危险性极大,危害严重,传播速度快,需要连续治理的林业病虫害发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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