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年7月9日 国质检监[2002]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各项要求,指导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局研究制定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附件: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要求,为切实实施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一、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领导全国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制定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及使用办法,统一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
3.负责受理并审查有特殊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4.审核批准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5.负责统一制定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制定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取得资格的程序及管理规定,并审定省级以上(含省级)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7.统一公告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和撤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
8.负责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