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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贸委、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7月16日 国质检执联[200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经委),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指示精神,为从源头上加大打击“黑心棉”的力度,管住“黑心棉”原料,从根本上遏制公开地、成规模地制售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危及人体健康的“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的管理,杜绝禁止使用原料流入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环节,保障广大消费者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絮用纤维制品是指符合《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18383-2001)的产品。本办法所称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俗称“黑心棉”原料,以下简称禁用原料),是指用其加工的产品不符合GB18383-2001要求的物质,一般包括纤维性工业下脚料、医用纤维性废弃物、再生纤维状物质、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等物质。
  前款所称医用纤维性废弃物、再生纤维状物质、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纤维性工业下脚料,具有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一律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
  (一)杂质或16mm以下短纤维含量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二)含有未洗净的动物毛或者绒的;
  (三)含有漂白过的纤维或者其他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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