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对已配发航班但航班结束尚未开启使用的定型包装食品,在有效期内航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再配发利用时,应及时列出再配发使用定型包装食品的清单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样检验,认为合格后方可再配发利用。对尚未开启使用的非定型包装食品一律不得食用。
  二十四、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是指根据本通知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的结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考虑风险评估的因素,选择适当的预防和控制方案的动态管理。
  二十五、风险评估是指一个以科学为依据的过程,由以下四个步骤组成:
  (一)有害物确定;
  (二)有害物定性;
  (三)影响评估;
  (四)风险定性。
  二十六、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实施分级管理:
  (一)一级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每月监督1次。
  (二)二级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在每月食品卫生监督中,如发现不合格者,则改为连续每周监督1次,连续4次监督合格者恢复一级管理方式,但连续4次监督不合格者,改为三级管理方式。
  (三)三级管理:是指每日监督1次,连续5次监督合格者改为二级管理方式,但连续5次监督不合格者改为四级管理方式,即停业整顿。
  (四)四级管理:停业整顿,是指在连续每日的监督中,对连续5次不合格者或发生了食物中毒的单位实施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如查明上述食品卫生监督不合格原因是由食品提供单位引起的,则取消其卫生监督登记资格,不得再提供食品。如需重新开业或卫生监督登记应按本通知的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二十七、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相关预警通告,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预警食品向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
  二十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供应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预警通告有效期内所列食品,也不得以这些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后供应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
  二十九、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境口岸内发现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预警通告有效期内所列食品或禁止入境食品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