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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十八、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提供食品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主要按以下内容进行。卫生监督人员根据现场卫卫监督情况对被监督单位进行卫生监督评分,填写卫生监督现场笔录(附四),如发现问题,还应填写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评分结果90分以上者判定为食品卫生监督合格。
  (一)《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登记申请审核书》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情况;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索证情况;
  (六)食品卫生检验情况;
  (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
  (八)供水的卫生情况;
  (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十)媒介生物防治情况。
  十九、卫生监督现场笔录须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检验检疫人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印章覆盖。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拒签事由,同时记录在场人员姓名、职务等。
  二十、检验检疫人员应根据食品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的规定采集样品并及时送检。采样时应出具采样凭证(附五)。
  二十一、被监督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申明理由,经同意后进行复检。
  书面复检申请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或在指定领取检验报告期限终止之日起10日内提出,检验检疫机构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复检的答复。
  二十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获得许可后,方可供应。
  二十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应采用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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