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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国境口岸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没有国家卫生标准的,可参照同类食品国家卫生标准、行业食品卫生标准或地方食品卫生标准。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行卫生审查和验收。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要求其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式样见附一,证书代号为A)。
  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产品原料配方、生产设备资料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四)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五)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六)内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机构资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八、检验检疫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30日内按有关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考核、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禁止生产经营并提出书面改进意见,整改合格后再予以发证。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30日内,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换证,逾期未申请的,到期自动失效。
  《卫生许可证》统一编号,格式为:证书代号(A)+发证机构代码(六位)+年份号(二位)+流水号(三位)。
  九、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生产经营项目、更换单位名称、迁移厂址、改建、扩建、新建项目时,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其重新申请更换新证。
  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停业时,应到原办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卫生许可证》。
  十一、提供食品单位提供产品前,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其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卫生监督登记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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