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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有关内容已由总局2006年88号令替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7月3日 国质检卫[2002]17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保障人体健康,现将《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附件: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向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提供食品单位)。
  本办法涉及的国境口岸食品是指供应出入境交通工具的食品以及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等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产品是指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食品洗涤剂、食品消毒剂。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管理;对提供食品单位实行卫生监督登记制度管理;对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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