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1号——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每类产品的实际进口量达到该类产品关税配额量时将由海关总署公告并开始征收特别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31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外经贸部2002年第30号公告规定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每类产品的实际进口量达到该类产品关税配额量时,将由海关总署公告并开始征收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