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号)
《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李长江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 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