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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完成复审。
  复审合格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颁发新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条 设备生产厂家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生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影响设备的生产或者使用,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应当提出复审申请。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完成相应的审查或者测试。
  在复审期间,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不得向中国境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提供与复审相关的同一型号的设备。
  复审合格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颁发新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境内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设备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以向其主管单位提出给予该单位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设备生产厂家申请办理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时,应当交纳临时使用许可或者使用许可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使用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6个月内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直接办理;逾期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办理;逾期未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的,但设备已经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使用的,该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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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 法人代表 │(签字)                           │
├─────┼──────┬───┬─────┬───┬──────────┤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
│ 设备名称 │                               │
├─────┼───────────────┬────┬──────────┤
│公司注册国│               │生产厂家│          │
├─────┼───────────────┼────┼──────────┤
│ 代理商  │               │设备产地│          │
├─────┼───────────────┴────┴──────────┤
│ 设备型号 │□ 临时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
├─────┼───────────────────────────────┤
│ 申请类型 │                               │
├─────┼───────────────────────────────┤
│ 复审说明│                               │
├─────┴───────────────────────────────┤
│ 系列产品清单:                              │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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