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将审定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预审工作简介;
(三)资格评审结果;
(四)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采取邀标、议标方式招标的项目和对境外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施工招标评标工作,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其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
第二章 评标管理与程序
第五条 按照建设部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领导工作。
第六条 在评标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开展评标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在开标前报评标委员会审定。
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须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
第八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二)商务和技术评审;
(三)澄清;
(四)确定标底和评标价;
(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
(六)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章 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第九条 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检查,并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
第十条 评标阶段应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