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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整顿规范公路建设税费促进西部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整顿规范公路建设税费
 促进西部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2]48号)


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部,公安部,司法部,水利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电力公司,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保证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贯彻实施,减轻西部地区公路建设负担,促进西部地区建设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整顿规范西部地区公路建设税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项目(21项)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之外的向企业收取的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征收的基金项目一律取消。为此,取消地方违反规定越权设立的国家重点建设治安管理费等18项收费。
  (二)取消符合审批权限但不尽合理的农转非人民安置统筹费等3项收费。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表一。
  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9项)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征地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和房屋拆迁管理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计收;(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两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降低为按建安工作量的0.4‰—1.5‰计收。除上述5项收费外,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4项收费实行减收政策,这4项收费现行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规定的,均桉下限标准执行;只有一个固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的70%计收。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表二。
  三、免征部分基金、税收项目 (2项)
  (一)对西部地区公路建设占用菜地,免征新菜地开发基金,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的有关规定,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三。
  四、进一步落实已明令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基金和税收项目(14项)
  (一)交通建设附加费、建设用地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费、土地划拨费、临时用地管理费、招投标管理类收费、电力增容费、消防配套费、建设工程管理费、基本建设审计费和新疆军区盖孜盐场公路养护经费补助等11项收费,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取消;供电(工程)贴费、配电(工程)贴费2项已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明文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有关地区和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继续收取或擅自恢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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