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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9号)


  《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
      (2002年2月20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9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项目、政策性破产项目等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执行单位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债专项资金贴息和补助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破产项目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项目督查的主要任务是督查项目执行单位对已经批准的项目方案、协议的实施情况,重点技术改造、债转股、兼并破产政策的落实情况,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重点督查有无擅自改变改造内容和标志性目标;土建工程和主要设备采购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招标投标;招标单位有无违规暗箱操作、中标单位有无转包、违规分包的情况。
  (二)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重点督查开立和使用国债专用账户情况,项目国债资金、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到位情况,有无截留、挪用国债资金情况。
  (三)工程质量管理情况。重点督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落后设备淘汰情况。重点督查企业承诺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否淘汰。
  第五条 对债转股项目执行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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