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2]2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结合2001年国库改革试点的实施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和
财政部对《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