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审计署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一次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不多于5个。
第七条 审计署机关业务司、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按照规定对本年度本单位,本地区办结的审计项目进行初选,根据初选情况可以推荐1个审计项目,于第二年3月1日前将参加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和审计项目档案报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根据评选标准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优秀审计项目初选名单。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在初评过程中,可以聘请若干名署机关、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将初评意见提交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审核后,提请审计长会议审定。
第十条 审计署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推荐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和获奖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署机关各业务司不再组织其他形式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审计署于1999年3月12日发布施行的《
审计署关于办理审计项目揭露重大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
附件: 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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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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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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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实 │ │
│和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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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意见 │ │
│ │ (公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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