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0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
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审法发[2002]45号 2002年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机关业务司、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完成的审计项目以及地方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工作全过程能严格按照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二)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适当,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效益审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四)审计结果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审计人员严重违反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受到查处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第四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审计署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评选小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审计长任组长,办公厅主任、法制司司长任副组长,人教司、监察局和各业务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小组负责制订评选标准,具体组织和协调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