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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四、粮食风险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既要与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粮食购销企业执行保护价政策应得到合理的补贴,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压低补贴标准;制定保护价要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不得压低保护价,损害农民利益。
  (三)粮食主产区要继续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具体补贴方式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粮食主销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必须重点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费用补贴。
  (五)粮食购销平衡地区,可视本地区特点,比照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确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的重点。
  (六)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重点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五、粮食风险基金超支弥补
  粮食风险基金包于后,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省级人民政府对包干负责,凡出现超支,由地方弥补。
  六、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年报制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局。
  (二)粮食风险基金年报是本年度的决算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编报。财政部门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报要与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上报前必须经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年报应在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报财政部,并抄报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收到决算后,商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时审核批复。
  七、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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