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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和《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的通知

  1.2 适用范围。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进口石材的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
  2 术语
  2.1 石材:本操作程序所指石材系指14号公告中列明的HS编码为2515、2516、6801、6802项下的所有商品。
  2.2 本操作程序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的术语,并引用该标准为分类依据。
  2.3 可疑值:指采用便携式仪器进行现场放射性检测时,在保证较高检出率又不漏检的前提下,对是否满足某一比活度限量需要通过实验室核素分析来确定的现场控制值。可疑值随检出率高低、检测仪器灵敏度以及检测条件等变化而不同,具体数值应由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实践中结合本地天然放射性本底值,逐步摸索掌握。
  2.4 检验批:同一报检批下的所有石材。
  3 管理方式
  3.1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主管全国进口石材的检验监管工作。
  3.2 对进口石材实施放射性检验,采取现场抽查检测和实验室核素分析相结合的检验模式,并逐步实行分类管理。
  3.3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石材实施检验监管和统计工作。
  3.4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现场放射性检测场站(以下简称“现场检测场站”)。
  4 进口检验
  4.1 报检。
  报检人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报检人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提供符合GB6566—2001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GB6566—2001规定的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即石材荒料按建筑主体材料要求验收,石材板料按A类装修材料要求验收。
  4.2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场地无法实施现场检测的,应告知报检人将进口石材运抵可实施现场检测的场站(以下称现场检测场站)。
  4.3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在石材运抵现场检测场站后2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
  4.3.1 检测前应仔细核对货证,按不同检验批分别进行放射性检测。
  4.3.2 检测仪器灵敏度和稳定性应符合石材检测要求,且必须在计量有效期内。检测仪器可以选用便携式γ辐射仪、便携式γ能谱仪或门式放射性测定仪,同一类型仪器应尽可能选取相同的检测条件(如检测距离等)。
  4.3.3 对于散装石材荒料,抽检石材数量应不少于30%,一旦发现有超过可疑值的,应逐块进行检测。对于集装箱装石材,应逐箱进行检测。
  4.3.4 对于集装箱装石材,可采取箱体表面检测(应考虑到集装箱屏蔽作用)与开箱检测相结合的办法,必要时可进行掏箱检测。
  4.3.5 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时,应根据石材堆放情况和石材的厚度、表面积大小等,正确选取检测点,尽可能避免周围石材的干扰。每一检测点应至少检测5次,取平均值,检测原始记录格式见附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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