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涂料检验监管
工作操作程序》和《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的通知
(2002年5月29日 国质检检[2002]13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质检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和总局《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
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附件一)和《
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附件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开始,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与口岸到货检验相结合的方式。
二、进口涂料备案书,由总局指定的进口涂料备案机构签发,且仅限于涂料进口报检时使用。已备案的进口涂料备案书对各入境口岸均有效。备案书由总局统一管理印制,委托中国商检研究所发放。
三、进口涂料、石材检验监管收费问题另行通知。
四、总局检验监管司《关于进口涂料和石材等有关检验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质检检函[2001]29号)于2002年7月1日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一、
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
二、
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
三、进口涂料和石材对应商品的HS编码
附件一: 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统一和加强对全国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外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8号令《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进口涂料的备案、专项检测和检验监管工作。
2 备案申请
2.1 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2.2 备案申请人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2.3 申请进口涂料备案时,备案申请人应填写《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备案申请人可从备案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网站(http://www.aqsiq.guv.cn)上获得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