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已被《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发布日期:2008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废止及决定宣布失效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4日 署税发[2002]81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见附件1),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涉及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即4月1日以后批准(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一律按照指导目录》执行。对属于《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照《通知》的规定,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按照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可按照《通知》的规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