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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通知
 (2002年6月19日 财综[2002]40号)


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的通知》(司发通[2001]114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司法部司发通[2001]114号文件已规定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今后国家不再举行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因此,决定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
  二、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后,各级司法部门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复函》(价费字[1991]53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541号)中第四条有关公证员资格考试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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