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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2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2]第2号)


  现发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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