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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
 (国法函[2002]1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济南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请示》(鲁府法字[2002]5号)、《关于在章丘市进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请示》(鲁府法字[2001]1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的原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 63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济南市(含济南市所辖的章丘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济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济南市市辖区、章丘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济南市辖区、章丘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或者由济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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