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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 财预[2002]358号)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二: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范本)

附件一     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2]35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设立的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统一规划的原则。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本级项目库管埋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二) 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 
  (三) 合理排序的原则。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 滚动管理的原则。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

  第五条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必须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库。 
  第六条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中央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第七条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的分类

  第八条 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第九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十条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大型会议项目和其他项目。 
  (一) 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工程、基金等项目。 
  (二) 专项业务项目,是指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项目。 
  (三)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四)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项目。 
  (五) 大型会议项目,是指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开的“一类会议”和经国务院批准召开的国际性会议等项目。 
  (六) 其他项目,是指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基本建设类项目和行政事业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对外援助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等。 

第四章 项目的排序

  第十二条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审核后,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排序。 
  (一) 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中央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原则进行排序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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