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1997年4月14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环保机构:
目前,我国共批准发布了四项水质标准涉及到地面水的水质要求,它们分别是《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 89)、《景观娱乐用水标准》(GB12941—9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1)。另有一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有间接关系。
各项水质标准并存,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使用边界模糊的问题,现就地面水和专业用水标准适用范围及执行上的关系做如下说明:
一、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针对水域不同使用功能而制定的分类水域水质标准。该标准能满足地面水水环境质量的分类管理和生态保护要求,适用于整个流域水质的宏观控制和上、下游不同使用功能的统筹规划,是各专业用水区相互协调的依据,也是各专业用水标准确定适用范围的依据。因此,原则上讲,各地环保部门应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以下简称GB3838)进行水环境的管理和评价。
二、《渔业水质标准》与GB3838标准在执行上的关系
凡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功能分类要求,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或色虾产卵场的水域应执行《渔业水质标准》。
鉴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Ⅲ类水域均涉及渔业保护区,如果Ⅱ、Ⅲ类水域为非单一渔业保护区,应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渔政管理部门对其渔业保护区可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内部管理。
但应持别注意,上游为低功能区时,水质将影响下游渔业保护区水质目标的实施;上游为渔业用水区时将影响下游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高功能水质目标的实现。各地环保部门应依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渔业用水区的水域边界进行监督管理。
三、《景观娱乐用水标准》与GB3838标准在执行上的关系
凡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功能分类要求,批准划定的单一景观娱乐用水水域应执行《景观娱乐用水标准》。
鉴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Ⅳ、Ⅴ类水域均涉及景观娱乐用水区,如果划定的Ⅲ、Ⅳ、Ⅴ类水域为非单一景观娱乐用水,应分别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Ⅳ、Ⅴ类标淮值。